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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电话合法吗?2026年欧盟、美国及阿联酋AI语音智能体外呼规则指南

是的,AI语音智能体可以拨打电话——但须符合特定条件。欧盟要求从2026年8月2日起必须进行AI披露;美国根据TCPA将AI语音视为“人造”语音;阿联酋仅允许在严格的电话营销规则内进行自动化营销电话。本指南包含脚本对比及核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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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AI语音智能体在欧盟、美国和阿联酋均可合法拨打电话,但每个市场都增加了额外条件。自2026年8月2日起,根据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50条,除非情况显而易见,否则必须告知用户正在与AI交流;自2024年2月起,美国FCC根据TCPA将AI生成的语音视为“合成”语音,因此需要事先获得明确同意;而在阿联酋,2024年第56号内阁决议仅允许在上午9点至下午6点之间进行自动化营销电话,严禁拨打“请勿致电”登记册上的号码,且必须在通话开始时说明公司名称和目的。

本指南汇总了截至2026年9月26日的公开监管文本和新闻报道。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请向您的监管机构或法律顾问确认您的义务。

核心要点

  • 欧盟:与人交谈的AI系统在设计时必须确保用户获知其正在与AI交互,最迟须在首次交互时告知(根据(EU)2024/1689条例第50(1)和(5)条)。该规定自2026年8月2日起生效,同样适用于其AI输出内容在欧盟境内使用的非欧盟公司。
  • 美国:FCC第FCC 24-17号宣告性裁定(2024年2月2日通过)确认,关于“合成或预录语音”的TCPA规则涵盖了AI生成的语音,因此AI电话需要事先获得明确同意,并且必须识别拨打者身份。
  • 阿联酋:2024年第56号内阁决议(《电话营销条例》)明确允许使用自动化通信系统进行营销——但必须遵守其关于通话时间、DNCR、录音通知和拨打者身份识别的规则。2024年第57号决议规定了相关处罚措施。
  • 最安全的全球话术会说明通话人身份、代表谁、通话目的、通话方是否为AI智能体、通话是否被录音,并询问对方是否希望继续通话。
  • 合规性必须在软件层面针对每次通话实时运行——包括DNC(拒绝拨打)检查、拨打时间窗口、同意记录和紧急停止开关——而不是仅存在于政策文件中。

AI语音智能体必须声明自己是AI吗?

在欧盟,是的,除非情况显而易见。《人工智能法案》(AI Act)第50(1)条规定,提供者“应确保旨在与自然人直接交互的AI系统的设计和开发方式,能够告知相关的自然人他们正在与AI系统进行交互,除非从一个具备合理知识、观察力和谨慎性的自然人的角度来看,这是显而易见的”。第50(5)条补充规定,该信息必须“最迟在首次交互或接触时,以清晰且可辨别的方式提供”。在电话通话中,听起来非常自然的合成语音很难被察觉——因此,披露信息应包含在开场白中。

在美国,FCC在2024年的裁决并未增加单独的“我是AI”语句,但它应用了现有的合成语音规则:信息必须在开始时清晰说明企业的身份,并在信息期间或之后提供电话号码(47 CFR 64.1200(b))。在阿联酋,第56号决议要求在通话开始时识别公司和通话目的,告知消费者通话是否被录音,并在开始任何营销活动之前询问消费者是否希望继续通话。该决议没有专门针对AI的条款,因此清晰地进行声明属于良好的行业实践,而非法定的强制义务。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50条何时适用——以及适用于谁?

Regulation (EU) 2024/1689 第113条规定,第50条自2026年8月2日起适用。2026年7月8日的《人工智能数字综合条例》(Regulation (EU) 2026/1744)增加了一个狭窄的宽限期:在2026年8月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生成合成音频、图像、视频或文本的系统提供者,在2026年12月2日之前需履行第50(2)条规定的义务,以机器可读的方式将输出内容标记为由人工智能生成。第50(1)条中的披露义务并不延迟。

地理位置并不能成为避风港。第2(1)(c)条涵盖了“其设立地位于第三国,但由AI系统产生的输出内容在欧盟内使用的AI系统提供者和部署者”——因此,位于迪拜或马尼拉并拨打欧盟境内电话的联络中心也在监管范围内。另外两项义务值得注意:第50(2)条要求合成音频系统的提供者以机器可读且可检测的方式标记输出内容,第50(4)条要求深度伪造(deep fakes)的部署者对其进行披露。违反第50条的行为最高可被处以1500万欧元或全球年度总营业额3%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第99(4)条);对于中小企业,则适用两者中较低的金额。

第50条是一项透明度规则。您是否可以进行营销电话,仍由各成员国的国家电话营销、同意及数据保护法律决定。

在TCPA下,AI生成的语音属于“人造语音”吗?

是的。在2024年2月2日通过并于2024年2月8日发布的声明裁定FCC 24-17中,FCC得出结论,TCPA对“人造或预录语音”的限制涵盖了当前生成人声的AI技术,因此需要被叫方的事先明确同意。对于电话营销,现有规则要求事先获得明确的书面同意。FCC主席Rosenworcel在宣布该裁定时指出,州总检察长可以利用该裁定来追究这些骚扰电话背后的不法分子。

TCPA工具箱的其余部分同样适用于AI电话,就像适用于任何其他电话一样。在被叫方所在地时间上午8点前或晚上9点后,不得进行电话推销(47 CFR 64.1200(c)(1))。私人原告每次违规可追回500美元,对于故意或明知故犯的违规行为,法院可判处三倍赔偿(47 U.S.C. 227(b)(3))。需要注意的一项变化是:FCC的2023年“一对一同意”规则从未生效——第十一巡回法院在2025年1月将其撤销,且FCC恢复了此前的定义,该定义于2025年8月29日起生效。有关同意权的基本知识,请参阅什么是TCPA合规以及什么是DNC名单;有关来电显示认证,请参阅我们的STIR/SHAKEN指南。

在阿联酋,AI冷呼叫合法吗?允许在哪些时段进行?

在《电话营销条例》范围内,允许进行自动化营销电话。2024年第56号内阁决议于2024年6月10日发布,并在发布60天后生效(据官方媒体报道,该决议已于2024年8月27日起生效),其中规定“可根据本决议的规定,使用自动化通信系统进行公司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营销、广告和推广”。该决议对电话营销的定义不仅包括语音,还包括营销短信和社交媒体应用上的营销消息。

  • 范围:在阿联酋获得许可的公司,包括自由区公司;自然人不得使用个人号码进行营销电话。
  • 从事电话营销需事先获得主管机关的批准——银行和保险公司需获得中央银行批准,证券类需获得SCA批准,其他所有业务需获得当地政府批准。
  • 仅限使用公司商业执照下注册的本地号码。
  • 通话时间仅限上午9:00至下午6:00;严禁拨打由TDRA监管的“请勿打扰”注册名单(DNCR)上的号码。
  • 消费者拒绝提议后不得回拨;未接听或已结束的通话每天重试次数不得超过一次,每周不得超过两次。
  • 在通话开始时需表明公司身份和目的,告知消费者通话将被录音,并在进行营销前询问其是否愿意继续通话。
  • 保留营销通话记录,并定期向主管当局提交报告。

处罚规定见《2024年第57号内阁决议》。经济部将其描述为列出了18种行政违规行为,罚款金额从AED 10,000到AED 150,000不等;对于进行未经授权营销通话的个人,还将面临AED 5,000、AED 20,000和AED 50,000的递增罚款及暂停服务处罚。有关短信的具体规则,请参阅阿联酋短信法规以及我们关于阿联酋2024年第56号内阁决议的解读。

规则对照

欧盟 — 《人工智能法案》第50条美国 — TCPA和FCC 24-17阿联酋 — 2024年第56号和第57号内阁决议
生效日期2026年8月2日(针对已上市系统的50(2)标记:2026年12月2日)裁决于2024年2月2日通过发布60天后生效;2024年8月27日发布
AI身份告知除非显而易见,否则必须进行披露,最迟须在首次交互时进行在开始时表明企业身份并提供电话号码在开始时表明公司身份和目的;无AI特定条款
同意 / 名单由国家电话营销和数据保护法设定事先明确同意;电话营销需书面同意不得拨打DNCR号码;拒绝后即停止拨打
通话时间由各国设定当地时间上午8点 – 晚上9点(营销电话)上午9点 – 下午6点
录音提示全国统一设定由州法律设定通话开始时告知消费者
处罚最高可达EUR 1500万或全球营业额的3%每次违规罚款$500,若属故意行为,最高可达三倍;FCC及州总检察长(AG)执法AED每种违规类型罚款10,000 – 150,000

AI披露脚本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一个优秀的开场白应能同时满足三种监管机制的要求。以下示例仅供参考,并非法律模板——请根据您的市场需求及法律顾问的建议进行调整。

  • 外呼服务电话:"您好,我是Layla,代表[Company]为您致电,关于您预订的明天送达的订单。本次通话将被录音。请问现在方便继续通话吗?"
  • 催收提醒电话:"下午好,我是来自[Company]的AI智能体自动外呼,关于您的账户事宜。本次通话将被录音。您希望继续通话,还是希望由我们的团队成员给您回电?"
  • 针对已授权联系人的营销电话:"您好,我是[Company]的AI智能体。您之前要求我们就[product]与您联系。本次通话将被录音。请问我可以继续吗?"
  • 务必提供人工转接选项、停止未来通话的方式,以及一个能够联系到您企业的回电号码。

AI外呼活动合规检查清单

  1. 根据被叫方的管辖区来规划每项活动,而非根据您的坐席所在地。
  2. 记录每个联系人的同意依据(如事先明确同意、美国电话营销所需的书面同意),并在下次尝试时尊重其撤回请求。
  3. 针对每次拨打尝试——而非每次导入——对照DNC(谢绝来电)注册表进行清洗,例如阿联酋的DNCR。
  4. 在被叫方所在时区内执行拨打时间窗口:阿联酋的拨打时间为上午9点至下午6点,美国的营销拨打时间为上午8点至晚上9点。
  5. 在每次通话开始时进行AI披露,说明公司名称、目的及录音通知,并询问是否继续通话。
  6. 限制重拨次数:在阿联酋,对于未接听或已结束的通话,每天不得超过一次,每周不得超过两次;若已被拒绝,则不得再次拨打。
  7. 在有要求的地区使用当地公司注册的来电显示ID,并在适用STIR/SHAKEN协议的地区对通话进行签名。
  8. 保留每一次覆盖操作的录音、转录文本和审计追踪,并配备可停止单个智能体、单个营销活动或所有AI外呼的紧急停止开关。

DialerBee如何支持合规的AI外呼

DialerBee是BroadNet的AI联络中心平台,它在每次通话尝试时进行这些检查,而非仅在上传名单时进行。其合规自动驾驶系统(Compliance Autopilot)会根据当前的DNC(谢绝来电)名单、所在司法管辖区的通话时间窗口、同意记录、呼叫者ID所有权、频率限制和电话格式,对每次通话尝试进行检查;并针对阿联酋TDRA、沙特CITC、约旦TRC和巴林TRA提供司法管辖区合规包,并根据号码识别美国时区。覆盖操作会被记录在审计追踪中,且撤回同意的操作将在下一次尝试时生效。

其AI语音智能体Layla和Moaz会根据您上传的文件进行回答,仅口播您目录中的价格,能够处理通话中断,并在每次通话后在您的CRM中留下录音、转录文本和结果;主管可以停止单个智能体、单个营销活动或所有AI外呼。阿拉伯语是以方言形式处理,而非单一的扁平化语言。DialerBee将这些描述为支持合规的控制措施:它们帮助您履行TCPA和GDPR等框架下的义务,并不取代您自身的法律顾问。如需了解产品和投资回报率(ROI)视图,请阅读我们的AI外呼系统指南;如需了解网络侧保护,请参阅骚扰电话缓解和可编程语音。

常见问题

AI电话外呼合法吗?

是的,在欧盟、美国和阿联酋,只要您满足各市场的条件即可:欧盟要求自2026年8月2日起进行AI披露;美国TCPA要求事先获得明确同意并进行呼叫者身份识别;阿联酋电话营销法规则对通话时间、DNCR、录音通知和呼叫者身份识别做出了规定。

AI语音智能体必须声明自己是AI吗?

根据《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50条,是的——除非显而易见,否则必须告知用户正在与AI进行交互,最迟应在首次交互时告知。美国和阿联酋的法规要求呼叫方在开始时识别企业身份;在这些地区,告知用户智能体是AI也是一种良好的做法。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50条何时适用?

自2026年8月2日起生效。根据法规(EU)2026/1744,对于在该日期前已上市的合成内容系统提供商,仅针对第50(2)条的标记义务,可宽限至2026年12月2日;但告知用户正在与AI交谈的义务并不延迟。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是否适用于向欧盟居民拨打电话的非欧盟公司?

是的。第2(1)(c)条涵盖了位于欧盟境外的提供者和部署者,只要其AI系统产生的内容在欧盟境内使用,因此,无论呼叫方位于何处,向欧盟境内人员进行的AI通话均属于监管范围。

AI生成的语音在TCPA下属于“人造语音”吗?

是的。2024年2月2日通过的FCC宣告性裁定FCC 24-17认为,TCPA对人造或预录语音的限制涵盖了生成人类声音的AI技术,因此此类通话需要被叫方的事先明确同意。

在阿联酋进行AI冷呼叫合法吗?允许在哪些时段进行?

根据2024年第56号内阁决议,经事先批准的阿联酋持牌公司可以使用公司注册的本地号码进行自动化营销电话,时间仅限于上午9点至下午6点,且严禁拨打“请勿打扰”注册名单(Do Not Call Register)中的号码。

阿联酋的电话营销罚款是多少?

根据经济部的说法,2024年第57号内阁决议列出了行政违规行为,罚款金额从AED 10,000到AED 150,000不等。进行未经授权营销电话的个人,若在30天内重复违规,将面临AED 5,000、AED 20,000和AED 50,000的罚款,并会被暂停服务。

AI催收电话需要征得同意吗?

在美国,AI语音属于TCPA项下的合成语音,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拨打移动号码均需事先获得被叫方的明确同意。在欧盟和阿联酋,请检查有关债务催收电话的国家法规,并务必在通话开始时披露AI身份及通话目的。

来源

  • 条例(EU)2024/1689(人工智能法案),第2、50、99和113条:eur-lex.europa.eu(访问日期:2026年9月26日)。
  • 条例(EU)2026/1744(人工智能数字综合条例),2026年7月8日,2026年7月24日发布:publications.europa.eu。
  • 欧盟委员会——《人工智能法案》第50条规定的透明度义务,常见问题解答: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访问日期:2026年9月26日)。
  • FCC——关于FCC 24-17的宣告性裁定,CG案号23-362,于2024年2月2日通过:docs.fcc.gov;公告:fcc.gov。
  • 47 CFR 64.1200(身份识别与呼叫时间规则):ecfr.gov;47 U.S.C. 227:law.cornell.edu。
  • FCC关于撤销一对一同意规则的DA 25-621命令(2025年7月14日):docs.fcc.gov。
  • 关于电话营销法规的阿联酋内阁2024年第56号决议(2024年6月10日)以及经济部关于第56号和第57号决议的简报(2024年8月29日):moet.gov.ae。
  • Aletihad——阿联酋新电话营销法规生效,2024年8月27日:en.aletihad.ae。
  • DialerBee——Compliance Autopilot与AI语音代理功能页面:dialerbee.com(访问日期:202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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